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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综合] 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拟设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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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08: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拟设准入门槛

  4月23日,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在2012年8月曾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拟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检验

  草案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者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者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相关技术资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证明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使用取得许可证,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并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检验,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定期检验。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使用者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建议增加罚款的震慑力度

  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许多委员提出了很有价值的修改意见。

  陈斯喜委员建议,有些能够在这部法律中明确的,尽量减少授权,直接在法律中作出明确或者采用附件的方式列明有关要求。

  车光铁委员提建议能否借鉴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做法,对公共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的赔付责任,化解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无力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难题,加大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

  侯义斌委员表示,在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草案采用根据违规性质确定罚款的上下限,例如“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等等,这种笼统的定界方法不够科学,也不尽合理。因为不同特种设备的价格差异很大,对于售价为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特种设备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仅处罚几万或者几十万元,不足以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建议将此章相关条款的处罚上下限,修改为“处以所售特种设备市场价的几倍以上几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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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4: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东东要关系才好拿订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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