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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与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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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09: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子虚乌有 于 2011-6-13 10:04 编辑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企业经济活动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机制,适应经营管理,开发生产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执行范围:本公司。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核算公司收入,及时解缴各项税费。
(六)对有关国家机关如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依法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主管会计、主办会计、出纳和仓管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务事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有相关制度和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节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一条  主管会计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定额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定期提交分析报告;
(四) 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主办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及时编报。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一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委派的专门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按时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由主管会计签章。
第六条  公司主管会计必须按公司章程每季度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编制财务报告报董事会会议审核,每年年初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报告报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审核。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先查明原因,查不清楚的须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做出处理。
第九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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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10: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子虚乌有 于 2011-6-13 10:07 编辑

第四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参见第十节现金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第四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五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第六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七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性摊销入管理费用。
第八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结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其中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节  长期资产管理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方式计价。
第三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方式计价。
第四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
第五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九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中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销售收入。
第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企业长期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六节 计划管理
第一条 月度内的各项开支,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于每月1日前编制月度用款计划,经部门经理签字认可后报财务部,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后交财务部组织安排。凡属非正常开支,不编报计划的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条、凡属计划外开支及专项开支,必须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工程项目的预算书,签订后五天内送主管领导及财务部,由财务部组织安排资金。
第四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支付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1)金额在1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1天通知财务部。
(2)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3天通知财务部。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4)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六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借款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七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八条  因总经理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公司批准的紧急支出,须由当事人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的方式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待总经理回公司后,当事人必须及时将该项支出的审批单据呈总经理补充签名。
第七节 请款及报销审批
第一条 各项计划开支和非计划开支一律实行事前请款,不请款不予报销。
第二条 各种请款,由请款本人写申请,经各职能部门经理核准后,按审批权限规定,交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办理请款及报销手续,工程项目请款须加具监理部门审核意见后才能办理请款。
第三条 计划内开支如已到发票,则按有关报销规定办理各项入库证明、请购人填写申请表,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后,直接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请款审批权限:
(1)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接待费,应事先向总经理请示并由总经理设定限额,事后先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2)月度计划内的正常业务开支由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3)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购置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开支、计划外大额支出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五条 报销审核:各项开支由经办人按规定把发票(合法凭证)及实物交由仓库或有关人员验收(或证明人)签名、交本部门经理审核签名、由财务部指定会计人员稽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六条 各项开支必须凭合法票据进行报销,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须经财务总监同意签字后,由总经理签字认可方可报销。
第七条 报销票据按下列规定分别签署:
(1) 用途:由经办人员填写;
(2) 经办人:由经办人员签名;
(3) 证明人(验收人):由各有关部门经理或随办人签名;(报销内容)
(4)审人:由会计稽核人员签名;(金额和票据)
(5)财务主管:由财务总监签名;(是否按制度)
(6)单位负责人:由总经理签名。(是否支付)
第九条 其它有关规定:
(1)工程项目费用第一次请款时,必须报送一份合同,预算书给财务总监审核,预付工程项目费用(工程进度款),须有监理部门签具意见,结算工程项目时,必须附有工程结算书及监理部门意见书方能办理付款手续。
(2)凡未取得正式原始凭证,需使用现金支付证明者,需要在摘要栏内列明清楚用途及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原因,领款人签名和按本节第六条规定人员签名方能报销。一切报销凭证必须使用黑墨水、签字笔签字。
(3)凡借备用金购买物品,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借备用金者在出差回来一星期内办理报销手续、
(4)职工探亲报销:经公司同意探亲的职工,凭经核准的往返探亲目的地交通票据,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填写“旅差费报销单”,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5)机动车修理费用报销:公司机动车辆需进行修理的,应在修理前报公司行政部,由公司行政部组织专人进行技术鉴定、预算费用,经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同意后才能办理请款手续后进行维修。
(6)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及无合法票据(如:收据单)的开支,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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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1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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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支票管理
第一条 凡使用支票结算的款项必须限额在1000元以上。
第二条 凡需使用支票的部门或个人,必须事先填写请款单,报经部门经理、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支票领取手续。
第三条 出纳员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请款单签发支票前,应先查明银行存款实际余额;开具支票时,应写明收款单位、日期、用途、金额,特殊情况除外(签订合同的,必须做到合同、发票、支票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在交付支票时,应详细地登记支票号码、领用日期、用途、金额,并让领用人签名。
第四条 领用支票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在领用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将使用后的支票存根连同发票、单据等一并退回出纳员,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出纳员应妥善保管支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盖上印章保管。使用支票时应按号码顺序签发,作废的支票注销后与存根一起保存。出纳员要定期对支票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对长期携带支票不来报销者,应及时向总经理反映并采取必要措施,监督及时报账。
第六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分别由出纳、财务经理或单位负责人分别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需委托他人代管。
第七条 不准出租或出借支票,不准由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不准用空白支票作使用抵押,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的,须经其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同意,同时,出纳员要事先填好与当事人约订最高限额,填写上限额。
第八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月终应及时与银行核对余额,未达收支,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企业与银行余额相符。
第九条 凡收到购货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支票时要认真审查支票有否涂改迹象,印鉴是否清晰,并索取本人有关证件作支票背书,以便于事后跟查。对收到的支票,要及时填写“进款单”,连同支票送存银行,取得送款单回单作为收款依据,并据以记账。
第十条 支票是支付款项的重要凭证。每次购买数量不宜过多,并必须由出纳员办理、保管,以免造成管理混乱。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参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节  发票管理
第一条 发票(含公司内部收据)是企业收款的依据,对发票的使用、保管、稽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条例和严格遵守财经制度,不得转借、转让发票,不得代开、虚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违反者依法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条 发票的购买、保管、使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设置发票使用登记薄,对购入、领用的发票进行登记,并由领用人签收。使用完毕的发票存根要在封面上注明使用起止日期、起止号码、作废张数、归档保管,以便存根交回税局。
第三条 填开发票必须做到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联次必须一次复写、打印、内容数字一致,不得随意涂改,保证发票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废的发票要加盖作废印章,各联作废发票附在存根中以备检查。
第四条 开出发票在收款后应在入账联及存根联加盖“现金收讫”或“支票收讫”印章,发票经管人员要定期把经手收款的发票存根交财务部会计稽查、核对、确认款项已入账后在存根联加盖会计稽核人员印章。

第十节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点定为2000元。
第二条  除本节第一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五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部门经理、财务总监及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六条  符合本节第一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出差报销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稽核人员签字,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七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手人签字,由部门经理签字,由会计稽核人员签字,金额数量无误,交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八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办公室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职员工资表,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稽核人员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总监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批准,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十一节  会计档案
第一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主管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财务总监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总监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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