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守商业秘密 第一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对雇主(用工单位)负有忠诚、勤勉、尽职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延及乙方劳动合同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任何时间。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开发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资料。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有关甲方产品的生产或开发,产品图、设备图、工艺文件,甲方公司管理的方法、营销计划、客户及供应商的信息资料,资产或财务、成本报表资料以及有关甲方和甲方下属公司业务的所有商业秘密。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乙方指对甲方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人员,包括现在的甲方设计开发、销售、管理、技术、计划、财务、采购、品质等关键岗位上从事和掌握开发、技术、计划、销售、财会、经营、档案资料、外购外协、检验等工作的操作、管理的员工和中高层干部。 第四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乙方在任职期内从事涉及商业、技术、秘密工作各阶段的成果应及时全部提交甲方。 第六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参与同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七条 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甲方有关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乙方调离岗位或离职时,必须将其掌握的商业、技术秘密的全部资料全部交予甲方,不得遗失或窃为己有或非法转让。 第八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后,调整乙方工作,变更原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调整。甲方自收到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6个月之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之日超过6个月未给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乙方的劳动关系视为解除。 第九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前后,不得抢夺甲方的客户,不得引诱甲方的工作人员和客户与其一同集体离开甲方为其服务或为新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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