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子虚乌有 于 2011-6-18 08:46 编辑
6、职工伤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可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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