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惩处: 惩处分类: 1 乐捐 2 最后书面警告 3 停班 4 降职 5 辞退 以下行为将乐捐: 2.1 乐捐20元: 2.1.1 员工行为规范上仪容仪表内容 2.1.2 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 2.1.3 其他明确规定乐捐金额的行为 2.2 乐捐50元: 2.2.1 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脱岗。 2.2.2 工作期间干私活,喝酒打牌,下棋,睡觉,聚众聊天,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故意抵毁诬告他人,挑拨事非。 2.2.3 在工作室,沙发上,椅子上躺倒休息,把脚放在工作台上。 2.2.4 上班前喝酒。 2.2.5 工作期间有任何妨碍他人工作的行为。 2.2.6 在墙上随意打钉和悬挂物品 2.2.7 出言不逊,恶语中伤他人,挑拔离间,以低级下流语言侮辱他人(轻微者) 2.2.8 损坏,挪用公司财物。(轻微者) 2.2.9破坏公司内的设施,包括撕毁公文或文件,损害花草树木。 2.2.10 在办公场所,厂区内公共场所随手丢弃杂物,随地大小便。 2.2.11 将垃圾倒在非指定地点。 2.2.12 除吸烟区外,公司厂区内吸烟。 2.2.13在各种建筑物,宣传版面,树木,设备上乱刻乱画。 2.2.14 其他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之语言行为。(轻微者) 2.3 乐捐100元以上: 2.3.1 在厂区参与赌博活动,宣传和参与各类迷信活动。 2.3.2 在厂区播放和观看黄色录像。 2.3.3 出言不逊,恶语中伤他人,挑拔离间,以低级下流语言侮辱他人(严重者) 2.3.4 不服从公司处理,将加倍处罚。 2.3.5 损坏公司财物照价赔偿。 2.3.6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参观车间。 2.3.7 其他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之语言行为。(严重者) 2.4 最后书面警告定义:若于半年内再有任何不良处理,将予以辞退处理。 2.4.1 不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 2.4.2 在厂区内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行为。 2.4.3 因个人语言及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形象、声誉受损。 2.4.4 因疏忽导致设备设施、物品材料受损或伤及他人。 2.4.5 半年内多次(四次以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2.4.6 不服从领导的工作指挥及追踪,并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2.4.7 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2.4.8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或他人利益受损,情节严重者。 2.4.9 半年内乐捐次数在10次以上。 2.4.10 其他较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之行为。 2.5 降职 2.5.1 最后书面警告中所列行为。 2.5.2 利用职权对职员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犯罪行为。 2.5.3 不履行自己工作职责,沟通后无效者。 2.5.4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 2.5.5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较为严重后果。 2.6 辞退 2.6.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6.2 降职处罚条款中所列行为。 2.6.3 未经许可占用公司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 2.6.4 滥用职权,违反财务制度,并造成经济损失。 2.6.5 故意泄露技术或其他商业机密之行为。 2.6.6 不服从公司领导指挥,无理取闹,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2.6.7 伪造申请或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欺骗性请求休息或假称生病欺骗性缺席。 2.6.8 故意攻击或伤害、威胁其它雇员或客户。 2.6.9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行为。 3. 本制度由管理部制定,经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