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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业] 共享汽车TOGO使用非营运车辆:运管处称其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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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09: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共享之名从事非法营运,再大的方便都是无尽的法律风险,刚登陆上海不久的“TOGO(途歌)”共享汽车就让用户瞬间敬而远之。

  日前,微博网友G先生惊讶地发现,“TOGO(途歌)”的SMART车型机动车行驶证上居然写着“非营运”,这让本想交付押金的他打了退堂鼓。

  途歌公关负责人表示,他们的车辆都由合作车企提供,TO-GO只是提供方便租赁出行的服务而已。

  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称,与TOGO合作的相关车企,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业务涉嫌违规,交通执法部门将对此做进一步调查。

  消费者发现:

  共享汽车竟是非营运车辆

  近日,共享汽车登陆沪上街头,一位眼尖的网友G先生从体验者晒出的照片上发现,共享汽车TOGO主打车型SMART的机动车行驶证上,其使用性质标注为“非营运”。这一发现让他很是疑惑,“非营运车辆怎么能用来共享啊?”

  尽管G先生已下载好TOGO的App,正准备缴纳押金,不过一想到开着非营运车辆一旦出了事故,责任不知该如何认定,他就打了退堂鼓。

  为了确认G先生所说,记者在汉口路、湖北路路口找到一辆TOGO共享汽车。恰巧,刚下班的许先生正在扫码打开这辆橘色SMART。随后,他将机动车行驶证从副驾驶前的抽屉中拿出,记者看到,该证件所有人为“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证件中“使用性质”一栏所写的内容的确为“非营运”。

  同日,记者在某微博网友晒出的TOGO体验照上看到,他所拍下的红白色SMART车辆的机动车驾驶证上,使用性质同样为“非营运”,所有人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记者又找到了另一家共享汽车品牌EVCARD,在杨浦区江湾体育场地铁站停车场二楼的EV-CARD用车点,陈先生正在用手机操作还车,记者在该车内的机动车行驶证上发现,与TOGO不同的是,EVCARD的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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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 09: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途歌回应:

  提供的是租赁出行服务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致电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公关负责人罗先生。

  对于为什么TOGO的SMART车型使用性质是“非营运”,罗先生的解释是,TOGO与众多车企、4S店签订合作关系,4S店内的车本身就可以正常对外租赁、运营。这些车企、4S店将车交给TOGO来运营,TOGO只是充当一个互联网平台。

  “我们从车企拿到的车,都是通过他们的正常流程,能够正常对外使用的车型。”罗先生表示,机动车行驶证、牌证等必要的证件都是车企负责办理的。

  对于TOGO的共享汽车是否属于一种经营行为,罗先生回应称,他们只是为顾客提供一个更便捷的租赁出行服务而已,所以跟营运或非营运没有太多关系。“对于用户来说,使用过程和私家车是一样的,是用户的自驾行为,这辆车就是属于用户的。”而对于发生事故的赔偿,罗先生表示,他们对每辆车都进行过投保,事故发生后都会有理赔的。

  “不管是营运还是非营运,对于客户来说,他们都是可以正常使用的。”罗先生说,“这个问题的确我们没有注意,后期我们会就这个情况进行替换,尽可能去拿到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

  据悉,TOGO在上海目前有SMART和荣威两款车型。

  运管处表态:

  涉嫌违规,已介入调查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这些机动车驾驶证上的“所有人”,正是途歌公关所说的具有合作关系的车企或4S店,其中包括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巴士租赁”)、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大昌行”)等。

  上海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称,在本市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企业和车辆都需具备汽车租赁经营资质。而记者提供的TOGO共享汽车所使用车辆的行驶证显示,这些车辆性质均为非营运车辆,并不具备营运资质,该类车辆只能从事非营运活动。

  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与TOGO合作的巴士租赁和大昌行等公司,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业务涉嫌违规,交通执法部门将对此做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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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 09: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说法】

  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若出事故保险公司或拒赔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表示,共享汽车的载体,通常来说是成立一个汽车运营管理的平台公司,以平台嫁接到每一台汽车终端上。每家共享汽车的经营模式会有所区别,有些是自有车辆,也有些平台是签订合作协议借用车辆。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都是一种经营行为。”葛志浩认为,非营运车辆的经营行为,有非法经营的嫌疑。

  虽然这些共享汽车不是TOGO自有,而是向车企借用,但葛志浩认为,TOGO 在此事件中还是负有责任的,在用户与车企之间起到的是撮合的作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基于对TOGO平台的信任而使用车辆,并建立起一个租赁协议。从法律关系来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顾客在使用这一非营运车辆时出了事故,平台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第一责任人。

  那么,若顾客在使用TOGO  共享汽车时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进行赔付吗?葛志浩表示,非营运车辆用在营运上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否进行赔付具有一定的主动权,“这种情况只能说增加了保险公司不赔的概率”。

  上海银星律师事务所韩劲枫律师表示,不同的机动车根据使用性质,保险费率以及车辆的审验均会有差别。韩劲枫说:“租赁性质的车辆具有经营性质,一般来说保额会比非营运车辆高,办理行驶证时审核也会相对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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