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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工诉石家庄石特阀门买卖合同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重工集团)与被上诉人石家庄石特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特阀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敬国,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石特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辽河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朝,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杜江,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重工集团)与被上诉人石家庄石特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特阀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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