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子虚乌有 于 2011-6-14 17:00 编辑
第五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市有关规定前提下,按乙方工资(元)为基数,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医疗)保险。计算缴纳基数为:元。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甲方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乙方的医疗期。 第七条 劳动纪律及奖惩1、乙方确认本人完全了解并理解甲方所有的规章制度,并将遵守该等规章制度。 2、甲方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3、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乙方同意甲方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 在试用期结束时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已经或可能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 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乙方依据本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本公司签订有《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不得援引本条规定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乙方可以不提前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1)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 甲方宣告解散; (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不得辞退乙方,但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除外: (1) 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的; (3) 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款和第九条规定的。 8、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和解除本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和解除本合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乙方部分丧失的劳动能力,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终止的条件1、劳动合同期满; 2、甲方破产或依法关闭或清盘或因不可抗力而终止经营; 3、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或非甲方及非工伤的原因不再具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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