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购置、维修、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盘点等手续,悉依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凡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无),使用年限二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构成固定资产,但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虽不购成固定资产,但必须单独设薄登记列入管理。 第三条、财务部为本公司固定资产总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编号,资产调配,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其资产作妥善管理。 第四条、财务部除设总分类帐统驭科目外,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记录各项资产的价值。 公司工程部负责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办公、宿舍、餐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编 号 第五条、固定资源产编号目录由财务部编印分发各部门,新购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编号后,填入“固定资产验收单”内。 购 置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制请购申请单送财务部查核,按权责规定先审计后呈总经理核准后,再交供销部人员实施采购。 第七条、采购单上应详细填写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单价等资料,以备供销人员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除按年度经营计划编列购置预算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购,应说明其添购原因及增加效益分析。 第九条、房屋及构筑物在竣工验收后,应即时办理转固手续。 验收及保管 每十条、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转固表”一式三联,送财务部编该固定资产编号后,第一联使用部门留存,第二联由综合管理部留存。 第十一条、各部门指定人员妥善保存固定资产验收单,并随时与财务部核对。 第十二条、凡经验收合格及财务编妥号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编号印记于该固定资产上。 调 拨 第十三条、公司内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调拨应由调出部门按设备名称、规格及与需方部门谈妥并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四条、未经总经理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对自己的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维护费用应由使用部门填报计划,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财务部必须根据完整的审批手续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出售及报废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因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以及报废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拟具处理意见送财务部,经呈报总经理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若可出售,出售时应开具发票办理发货手续,并在第二联上附注明报废单号,以便核对。 第二十条、出售后的固定资产、原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将该项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送财务部存查。 盘 点 第二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盘点,并查对编号,如有错误,应立即更正。 第二十二条、盘点如有数量差异,应及时查清情况和追查责任,并拟具改进意见呈总经理核示后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