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143135
- 最后登录
- 2024-5-22
- 阅读权限
- 100
- 注册时间
- 2011-5-18
- 回帖
- 712
- 精华
- 0
版主
- UID
- 7
- 威望
- 30
- 机械币
- 28413
- 活力
- 108
|
摘要:农机安全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总结了济宁市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治理对策。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问题;对策;山东济宁 
 
农机安全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农机监督管理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1-2]。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道路安全法》对农机监理工作的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1月1日开始施行。可见国家对农机监管工作十分重视,作为农机监管工作人员,应熟悉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认清农机监管工作的问题,这对以后的工作是大有益处的[3-4]。到2009年底,济宁市农机总动力达到869万 kW,农机总值达到53.7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8%和7%;拖拉机达到10.69万台,比2008年增长3%,其中大中型拖拉机3.36万台,比2008年增长12%,大中型拖拉机与小型拖拉机的比例由2004年的1.00∶3.49调整为2009年的1.00∶2.18。农用配套机具达到17.28万台,比2008年增长5%,拖拉机机具配套比由1.00∶1.59提高至1.00∶1.61。笔者根据济宁市的农机实际情况及农机监管工作经历,总结出农机监管对策,并提出了几点建议,现阐述如下,以供参考。 
 
1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监管职责的问题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农机行业的主管单位,道路交通法赋予的四大职责不包括对农机部门上路执法的监管职责。通常讲的农机安全生产三大防线,即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农机部门没有上路执法权限,出现了监管缺位。拖拉机管理资源未能与交警共享,导致交警纠违处罚落不到实,拖拉机驾驶人无处交纳罚款,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当地政府又将农机安全责任落在行业主管部门头上,使监管人员左右为难。按照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的要求,乡镇一级的监管更加为难,机构调整后农机站合并为水利农机站或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安全员形同虚设,并多数为兼职,履行的主要工作任务不在安全上,基于多种原因,安全工作只是流于形式、走过场。济宁市市政府于2006年12月,出台了济政发[2006]22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农机部门管好拖拉机(含运输型拖拉机)的牌证管理,而实际工作中各县、市区执行起来又千差万别。对于基层很多农机监理战线的同志来讲,心里都很茫然,有种无所适从的感觉。目前,农机、公安交警两部门管理还存有尚未理顺的问题,多数机手购买农用车辆属兼用型,农忙时在农用场所作业,农闲时上路跑运输,他们中间大多愿意去农机部门办理相关牌证手续,而农机部门却无能为力,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农机部门不该管而不得不管,交警部门由于警力不足,该管理而不愿管的被动局面。 
1.2农机手认识不到位 
部分农机手对农机安全监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拖拉机特别是小型拖拉机是自己的农具,主要用于农田作业和生活服务,很少上公路,操作比较简单,技术容易掌握,一般的技术维护和维修问题自己就能解决,不存在安全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到农机部门进行知识培训,没有必要花钱费工夫办理牌证和进行年度检验,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出现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机手以众抗法的现象。笔者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而由于农机手操作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是屡见不鲜,执法过程中遇到部分机手持有汽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由于驾驶员不了解拖拉机的结构特点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如在济宁市区金宇路和古槐路交会处北首,一无牌照大型拖拉机为躲反方向行驶过来的轿车,撞倒经过的2个路人,经查拖拉机机手所持驾驶证为汽车C1驾驶证。 
1.3农机部门上道路权受限,制约了农机监理工作 
农机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农机监理法律规范存在缺失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只规定 |
|